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作者: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发布时间:2018-07-17 17:04:58
6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截至目前,我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延续4次,每次延续期限为2-3年,继2013年延续5年之后,此次政策延续时间为3年,业界认为这与未来将要颁布的增值税法相衔接不无关系。
就在半个月前,商报头版头条《业界热期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刊发后,引发行业广泛关注。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正是对这一行业热点关切问题的最新回应,实属行业重大利好。
根据通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但通知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等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中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通知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