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
作者: 新华发行集团 |发布时间:2012-10-31 00:00:00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文化建设,促进出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现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二、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
三、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网络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和内容软件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
四、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五、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
六、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支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实现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开放。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的出口业务,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等出版发行业务。经批准,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
九、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对于出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资本从事出版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健康发展。